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重点加强建筑工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设施、农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宗教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地下建筑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