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