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