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自救。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