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