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