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