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