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三)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四)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