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