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因检修、维护保养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不得设置影响登高消防车扑救作业的障碍物;

(五)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