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高层建筑施工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临时消防供水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四)施工作业、电气工程和装置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