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