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产品提供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多产权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产权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