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消防自防自救能力;(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建立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五)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