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制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非重点单位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