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