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记载畜禽来源、畜禽标识编码、养殖代码以及畜禽产品生产时间、批号、销售去向等内容,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