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第三章 养殖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及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