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