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有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房屋现状资料等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