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二条有效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房屋等方式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受让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