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