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条有效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