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