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