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