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