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