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