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