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