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