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