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