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