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满三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补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