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判处刑罚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