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三十日的不再受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