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