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要求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