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二)核实参选人数和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三)提出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