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核实参选人数和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提出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