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