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按照区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