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任职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