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