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