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