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