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有效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